经济法

862. 2020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大型机床10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合同约定:8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9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8月8日,甲公司在新闻中得知,乙公司一员工因心理出现问题,纵火烧了仓库。并且,乙公司尚有与其他企业的机床买卖合同需要履行,对于甲公司购买的机床目前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 8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表示暂停付款。8月13日,乙公司回丽称,有存放在其他仓库的机床若干,不影响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随后,甲公司支付了价款。 9月1日,乙公司将10台机床交付承运人丙公司。甲公司于9月4日收到机床,其中1台由于乙公司员工搬动时碰撞,导致重要部件失灵无法正常使用。9月5日,甲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提出解除该机床的买卖合同。同日,乙公司表示拒绝,并主张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机床中有1台一直未启用。直至2023年1月启用时,甲公司才发现该台机床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乙公司主张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就重要部件失灵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床部分解除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9月5日,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就2023年1月发现的机床质量瑕疵进行赔偿?并说明理由。
863. 2022年1月5日,宋某向甲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总价款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将汽车交付给宋某,宋某支付了10万元,剩余部分将分三期在每季度末支付。为担保购买价款的履行,宋某将该汽车抵押给甲公司,双方于1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1月8日,宋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乙公司借款30万元,期限9个月,以上述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要求宋某同时提供其他担保,宋某遂请求李某提供保证。李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 10月8日,宋某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且宋某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请求实现在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李某抗辩如下:(1)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保证合同无效。(2)即便保证合同有效,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宋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宋某最后两期购买价款20万元尚未支付,主张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且优于乙公司受偿。乙公司则认为:宋某与其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1月8日,早于与甲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故甲公司的顺位在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李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认为“甲公司顺位在后”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64. 2022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其一栋厂房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3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合同中,双方还约定该栋厂房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并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4月4日,甲公司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厂房转让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乙银行认为甲公司违反了禁止转让的规定,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6月1日,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于是,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厂房的拍卖程序中,李某于7月3日竞拍成功并付清了价款,7月11日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李某住处并随之生效,7月22日办理了该厂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8月2日,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又向丁银行借款20万元,以其库存商品设定抵押,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未对抵押物的转让作特别约定。 9月3日,甲公司向戊公司出售库存商品若干。当日,戊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走了商品。 11月2日,甲公司欠丁银行的借款到期,仍无力清偿。丁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其中包括向戊公司出售的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主张厂房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何时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主张对出售给戊公司的库存商品实现抵押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67.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0%计息。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台生产设备和一辆小汽车抵押给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借款到期,若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小汽车归乙银行所有。 4月5日,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将上述生产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公司。该转让已通知乙银行,但未事先经过乙银行同意。丙公司于当日提走了该生产设备,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5月1日,甲公司将上述小汽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为8个月。11月15日,丁公司的司机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小汽车被送到戊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因无力支付维修费,小汽车被戊修理厂留置。 之后,甲公司欠乙银行的借款到期,乙银行以甲公司、丙公司、戊修理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起诉,主张如下:(1)取得甲公司小汽车的所有权;(2)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甲公司抗辩:乙银行无权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丙公司抗辩:乙银行无权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戊修理厂抗辩:其留置权的行使应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的行使。 已知:抵押合同对抵押物转让事项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能否主张取得甲公司小汽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就甲公司出卖给丙公司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修理厂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76.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