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其一栋厂房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3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合同中,双方还约定该栋厂房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并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4月4日,甲公司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厂房转让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乙银行认为甲公司违反了禁止转让的规定,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6月1日,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于是,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厂房的拍卖程序中,李某于7月3日竞拍成功并付清了价款,7月11日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李某住处并随之生效,7月22日办理了该厂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8月2日,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又向丁银行借款20万元,以其库存商品设定抵押,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未对抵押物的转让作特别约定。
9月3日,甲公司向戊公司出售库存商品若干。当日,戊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走了商品。
11月2日,甲公司欠丁银行的借款到期,仍无力清偿。丁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其中包括向戊公司出售的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主张厂房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何时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主张对出售给戊公司的库存商品实现抵押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