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1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0%。
3月3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3月1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12日,D公司单方以书面形式向B公司作出保证,B公司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于是,B公司要求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鉴于抵押权的设立在保证之前,B公司也应先实现在C公司生产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
已知:2023年3月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主张A公司按照年利率20%偿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D公司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