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0%计息。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台生产设备和一辆小汽车抵押给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借款到期,若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小汽车归乙银行所有。
4月5日,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将上述生产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公司。该转让已通知乙银行,但未事先经过乙银行同意。丙公司于当日提走了该生产设备,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5月1日,甲公司将上述小汽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为8个月。11月15日,丁公司的司机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小汽车被送到戊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因无力支付维修费,小汽车被戊修理厂留置。
之后,甲公司欠乙银行的借款到期,乙银行以甲公司、丙公司、戊修理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起诉,主张如下:(1)取得甲公司小汽车的所有权;(2)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甲公司抗辩:乙银行无权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丙公司抗辩:乙银行无权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戊修理厂抗辩:其留置权的行使应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的行使。
已知:抵押合同对抵押物转让事项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能否主张取得甲公司小汽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就甲公司出卖给丙公司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修理厂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