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大型机床10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总金额100万元。合同约定:8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9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8月8日,甲公司在新闻中得知,乙公司一员工因心理出现问题,纵火烧了仓库。并且,乙公司尚有与其他企业的机床买卖合同需要履行,对于甲公司购买的机床目前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
8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表示暂停付款。8月13日,乙公司回丽称,有存放在其他仓库的机床若干,不影响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随后,甲公司支付了价款。
9月1日,乙公司将10台机床交付承运人丙公司。甲公司于9月4日收到机床,其中1台由于乙公司员工搬动时碰撞,导致重要部件失灵无法正常使用。9月5日,甲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提出解除该机床的买卖合同。同日,乙公司表示拒绝,并主张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机床中有1台一直未启用。直至2023年1月启用时,甲公司才发现该台机床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乙公司主张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就重要部件失灵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床部分解除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9月5日,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就2023年1月发现的机床质量瑕疵进行赔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