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8000万元。2024年3月该企业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2021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性收取利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120万元,企业未确认利息收入。
(2)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某款软件产品,其中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贴,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金额80万元确认了收入。
(3)市人民政府将一台设备无偿划入该企业并指定专用于软件产品生产,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为200万元,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并确认了收入,当年按规定计提折旧18万元已计入相关成本中。
(4)将10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715.5万元,取得现金对价79.5万元。该笔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40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795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150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5)财务费用中含向境内某企业按约定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100万元
(6)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900万元,其中含福利部门人员工资160万元;除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为12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60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
(7)企业出资给某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1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中。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该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已过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2)回答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计算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回答业务(2)中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4)回答业务(3)中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并说明理由。
(5)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回答业务(5)企业将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应满足的条件。
(8)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理由: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不正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20%)×20%=20(万元)。
【提示】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贴也应确认收入。
(3)应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8=182(万元)。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795-540)×(79.5÷795)=25.5(万元),股权支付的部分暂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95-540)-25.5=229.5(万元)。
【提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7)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8)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900-160)×14%=243.6(万元)<实际发生额=160+120=2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43.6=36.4(万元)。
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900-160)×2%=34.8(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
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900-160)×8%=139.2(万元)>实际发生额=160-40=12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4(万元)。
(9)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万元)。
【提示】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10)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20-182-229.5+36.4-100=7664.9(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664.9×25%=1916.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