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4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C公司作为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记载并签章。后因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B公司因受D公司欺诈与其签订合同,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在收到汇票之后,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B公司受欺诈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按照规范程序审查票面情况后签收了该汇票,并按期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后F公司又将该汇票再次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遂向其前手主张权利。F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签章为由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其受欺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能否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不能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该抗辩事由存在仍取得票据。在本题中,E公司属于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A公司行使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F公司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C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保证人未在票据业务系统中签章,不属于票据保证,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E公司对于B公司受欺诈的事实并不知情,善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E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B公司应当对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