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4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签章。C公司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但C公司未在电子票据上签章。
B公司在签收票据之后,为了购买设备,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后D公司因E公司违约与其产生纠纷。E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货款,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对D公司与E公司纠纷事实不知情的F公司。
F公司在汇票到期日一个月前得知A公司因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闭。F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向E、D、C、B公司主张权利。E公司以F公司未在取得A公司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其与E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未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D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该抗辩事由存在仍取得票据。
(3)C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业务系统)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到期日前,发生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特定事由使得到期付款已经不可能或者可能性显著降低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