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3月3日,甲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到期日为2023年9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后乙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票据暗中盗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用于偿付货款。后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还所欠丁公司的款项,丁公司对票据伪造一事不知情。
2023年8月10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遂于当日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23年9月3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乙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于是丁公司在取得拒绝证明后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张某发出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和张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如果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题中,乙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申请挂失止付,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至2023年9月3日丁公司提示付款时,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A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2)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的前手丙公司虽实质上没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丁公司对票据伪造一事不知情、有对价取得票据(偿还所欠丁公司的款项)且票面上不存在影响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丁公司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3)乙公司和张某均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4)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题中,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且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