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我国某居民企业202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在甲国设立分支机构A,在乙国设立100%持股的子公司B。
(1)设立在甲国的A分支机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的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分支机构当年取得的所得未汇回国内。
(2)该居民企业取得乙国B子公司分配的股息92万元(已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为8%,B子公司适用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其他相关资料: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位于甲国A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计入该居民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2)计算该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可抵免税额。
(4)计算该居民企业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应该计入。
理由: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该居民企业来源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92/(1-8%)/(1-20%)=125(万元)。
(3)来源于甲国所得境外已纳税额=180×25%=45(万元);
来源于乙国所得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92/(1-8%)×8%=8(万元);
来源于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92/(1-8%)/(1-20%)×20%=25(万元);该居民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方法,所以来源于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45+8+25=78(万元)。
(4)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180+125=305(万元),抵免限额=(1000+305)×25%×305/(1000+305)=76.25(万元)<78万元,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国补税,该居民企业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