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石化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甲地,2023年11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在外省乙地开采原油8000吨,对外销售6000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本月实际收到货款1200万元。
(2)在本地开采原油30000吨,对外销售原油12000吨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600万元,用开采的同类原油10000吨加工生产成汽油4000吨。
(3)开采天然气1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75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销售自产汽油2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汽油1吨=1388升,消费税税率1.52元/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并说明在何地缴纳资源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
(4)计算该石化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3000×6%=180(万元)。
资源税纳税地点为矿产品的开采地,即“乙地”。
(2)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6600÷12000×(12000+10000)×6%=726(万元)。
【提示】对外销售的原油需要缴纳资源税;用开采的原油加工生产成汽油,属于以应税产品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
(3)应缴纳的资源税=75×(1+10%)÷(1-6%)×6%=5.27(万元)。
【提示】销售给关联方,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
(4)应纳消费税=2000×1388×1.52÷10000=42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