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跨国企业集团,其最终控股方为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2022—2023年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2022年甲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在A国设立的非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1200万元。
(2)2023年甲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在A国设立的非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由于迟缴企业所得税,在A国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根据业务(1)计算甲公司的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2)回答在A国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能否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说明理由。
(3)回答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的情形。
正确答案:
(1)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000+(-1200)=-200(万元);因此1000万元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提示】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不能。
理由: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①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②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