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乙、丙、丁等发起人于2012年3月6日发起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文化产业。公司章程规定甲可以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清出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一共9人,乙任董事长。2013年4月,甲拟向股东以外的戊转让股权,4月3日将转让价款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乙次日仅答复“反对”,直到5月20日都未收到其他股东任何反馈。甲将股权过户给戊,乙才主张优先购买。此时甲尚有50万元出资款因未届期而尚未缴付。2013年末,由于A公司亏损,欠债权人张某到期货款未付,张某要求A公司清偿,A公司通知戊缴纳出资,戊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15年3月,A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乙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不久,股东会通过决议转让主要资产,会上股东吴某投了反对票,事后吴某要求A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2016年,A公司调整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并于当年实现盈利。2017年,乙因为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刑罚,公司因此罢免了乙的董事职务,改选丙为董事长。
2018年1月9日,A公司拟订方案,拟在主板依法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3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财务顾问认为A公司不符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A公司通过伪造各项材料,成功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交所主板上市。2020年3月6日,A公司被某知名媒体公开报道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当日A公司股票跌停。2020年3月10日,证监会公告对A公司虚假陈述立案调查。从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就购入股票的李某和郑某要求赔偿损失,经查,李某一直持有股票,损失5万元;郑某在2020年3月1日售出A公司股票,损失3万元。法院认定,从3月6日起,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股票累计换手率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李某主张,以3月6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其投资差额计算的基准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将股权过户给戊时,乙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并说明理由。
(2)2013年末,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缴纳出资?并说明理由。
(3)吴某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是否符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5)A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当认定为哪天?并说明理由。
(6)李某和郑某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7)李某认为投资差额计算的基准日为3月6日后第30个交易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将股权过户给戊时,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乙并没有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表示优先购买。
(2)2013年末,A公司有权要求戊缴纳出资。根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题中,甲转让股权时尚未届出资期限,由受让人戊承担缴付义务,又由于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而有权要求戊提前缴纳出资。
(3)吴某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本题中,吴某对股东会上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此时A公司尚未公开发行股份。
(4)A公司不符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本题中,2016年,A公司调整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3年内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2017年,乙因为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刑罚,公司因此罢免了乙的董事职务,改选丙为董事长。都不符合发行条件。
(5)A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当认定为2020年3月6日。根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本题中,2020年3月6日,A公司被某知名媒体公开报道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当日A公司股票跌停,应当认定为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
(6)李某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郑某无权要求。根据规定,投资者要获得赔偿,需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下情形推定具有因果关系: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者买入证券的时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证券发生损失。二人的买入时间均为发行时,是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李某因一直持有证券而发生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而郑某的卖出时间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7)李某认为投资差额计算的基准日为3月6日后第30个交易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