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约定以支票付款10万元。2023年1月5日,A公司签发支票交予B公司,并记载:付款期限为出票后5日内。双方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支票金额。后B公司出售的设备被鉴定为残次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B公司将支票转让给对前述纠纷不知情的C公司用于偿付15万元债务,于是B公司在支票上记载金额15万元。C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购买货物,未记载D公司的名称。D公司将支票赠送给E慈善机构,也未记载被背书人。E慈善机构于1月13日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认为超过了票据记载的付款时间,而且被背书人名称是E慈善机构自己记载的,因而拒付。E慈善机构于是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A公司认为B公司记载的金额超过了双方的合同金额,自己最多承担10万元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向E慈善机构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E慈善机构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若C公司在承担票据责任以后,向A公司追索,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C公司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4)在不考虑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如果E慈善机构仅因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被银行拒付,能否向A公司、B公司、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银行拒绝向E慈善机构付款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本题中,支票是1月5日出票,E慈善机构1月13日提示付款尚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银行无权拒付。其次,根据规定,票据的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补记的效果与背书人记载的效果相同。
(2)A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收款人记载,而票据是文义证券,以票据记载的内容确定票据的权利义务,因而A公司应当承担15万元的票据责任。
(3)A公司无权拒绝C公司的追索。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虽然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抗辩事由,但不得以此对抗C公司。
(4)E慈善机构可以向A公司追索,但不得向B公司、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首先,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第二,支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故不得再向B公司、C公司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