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法律顾问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时发现下列情况:
(1)作为公司主要办公地点所用的房产系股东A公司出资财产,自公司成立时即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甲公司名下。
(2)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3%以上的股东有权査阅股东名册。
甲公司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完成整改后,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挂牌后不久,甲公司拟定向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要点如下:
(1)发行对象为公司前10名股东及若干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范围由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确定。
(2)在全部发行对象中,A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参与认购,其他发行对象均以非现金资产参与认购,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因此,本次发行无须证券公司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发行方案草案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但鉴于发行对象中有公司前10名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冋题。
(1)A公司是否已尽岀资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的举行、决议通过规则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査阅权的规则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的要点(1)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5)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的要点(2)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指出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草案的要点(3)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未尽出资义务。根据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办理之前均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提示:如果A公司被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如果能在前述期间内办理转移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尽出资义务,但未办理之前或者未能在前述期间内办理的,应当界定为未尽出资义务。)
(2)①举行规则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②决议通过规则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岀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而非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不合法。根据规定: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多少)均有权查阅股东名册,这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权。
(4)核心员工的范围由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确定不合法。根据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对象包括核心员工的,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不合法。根据规定,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无须提供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推荐文件的,公司不得存在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在本题中,本次发行对象之一A公司以专利权参与认购,甲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提示:相关规定全貌如下:①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10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须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②此时,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A)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B)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C) 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D)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6)股东大会决议规则不合法。根据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