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中国居民李某2021-2022年发生如下情况:
(1) 2021 年年底李某与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甲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26000元。
(2) 2022年年初李某承包了乙公司,不改变公司性质,协议约定李某每年向乙公司股东繳纳200万元承包费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李某每月未从乙公司领取工资,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2022年乙公司有关所得税的收支情况如下:
①乙公司会计利润565万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60万元。
②乙公司计算会计利润时扣除了营业外支出100万元,系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3) 2022年1 月初李某同时任职于丙公司,李某每月工资20000元,每月符合规定的专项扣除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4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所在地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36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李某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2022年乙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2022年李某承包乙公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2022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面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人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36000×3= 108000 (元),李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26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126000- 108000 ) ×3% =540 (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10-60=30 (万元)。
2022年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65+30) ×25%=148.75 (万元)。
(3)李某承包乙公司当年取得的经营所得=565- 148.75-200=216.25 (万元)。
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2022 年李某承包乙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6.25×35%-6. 55=69.14 (万元)。
4)李某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60000-3000×12-4000×12=9600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96000× 10% -2520=7080 (元)。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