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在新加坡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X公司,出资在我国境内设立了Y公司。2020年,为了Y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上线,X公司共派驻10名外籍工程师到Y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虽然2020年每名外籍工程师的在华天数均没有超过183天,但X公司在我国构成了常设机构。外籍工程师的工资在新加坡X公司发放,Y公司据此向X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价税合计318万元,沙及的我国企业所得税由x公司负担。
(其他相关资料: X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针对此类常设机构征税业务要求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为30%。Y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新加坡居民在我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若仅在新加坡纳税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2)判断X公司向Y公司派出的外籍工程师,在我国居住期间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3)计算Y公司对外支付服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以及X公司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2)需要。
理由:如果新加坡个人被派驻到新加坡企业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或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及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承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不满足条件“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所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 Y公司对外支付服务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318÷(1+6%) ×6%=18 (万元)
X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8÷(1+6%) ×30%×25%=22.5 (万元)。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