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小汽车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100辆电动小汽车, 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辆,款项已收讫。
(2)将80辆A型燃油小汽车以“以物易物”方式与物资公司乙换取生产资料, A型车曾以不含税销售价格25万元/辆。28万元/辆进行销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100辆B型燃油小汽车给贸易公司丙,不含税销售价格11万元/辆,本月发出100辆并办妥托收手续。
(4)当月丙贸易公司将上述100辆小汽车全部出口,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为14万元/辆。
(其他相关资料: 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业务(1)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及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
(2)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说明业务(3)甲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月份,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4)判断丙贸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如能享受该政策请计算应退税额。
正确答案:
(1)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征税范围,甲企业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倡导绿色能源,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
(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28×80×5%=112 (万元)。
(3)①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所以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本月”,即“2021年4月”。
②甲企业应繳纳的消费税= 11×100×3%=33 (万元)。
(4)①丙贸易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并退税政策。
②应退税额=11×100×3%=33 (万元)。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