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A公司通过其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A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来学网),持股比例均为100%。
B公司于2022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 3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香港A公司分配股息1500万元。
(2) 6月20日,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000万元、咨询费600万元,7月30日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A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0月20日,A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 8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B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B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A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1500×10%=150 (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000+600+50) / (1+6%) ×6%=150 (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3)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 (1+6%) ×10%= 188.68 (万元)。
提供劳务所得,所得来源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A公司未派遭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取得的咨询费、设计费不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雷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8=34 (万元人民币),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高于34万元人民币,所以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观题专训(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