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专门从事取暖器的生产
。包某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其持股比例为30%。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公告,公告称将于2022年6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22年6月1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于6月4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从董事长包某处购进生产线用于生产。然而,该生产线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无法运行,甲公司不得不从其他企业另行购买生产线。2023年1月,持股1.5%的发起人秦某知情后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起诉包某要求赔偿,监事会未予理会。2023年3月,秦某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某,要求包某赔偿公司损失。包某以该交易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要点(1)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秦某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包某?并说明理由。
(3)包某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