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根据消费税现行规定,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则: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0。
(2)配制酒适用于10%的消费税税率,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3)酒心巧克力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所以领用的10%的葡萄酒要缴纳消费税,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4)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5)赊销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天,因此业务(3)中不应算入9月增值税中,则: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7+3.06+6.12-8=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