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65万元,5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10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开具增税专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10.2万元。其他资料: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纳消费税;
(2)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3)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4)业务(4)应纳消费税;
(5)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业务(1)应纳消费税=(4500+6500)×5%=550(万元)。
(2)业务(2)处理不正确。理由:用于换取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应按照同类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应按照最高售价计算。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件);最高售价=4500÷300=15(万元/件);业务(2)应纳消费税=15×100×5%=75(万元)。
(3)业务(3)处理不正确。理由:自产消费品用于职工奖励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业务(3)应纳消费税=13.75×10×5%=6.875(万元)。
(4)业务(4)应纳消费税=60×5%=3(万元)。
(5)该企业应纳增值税=765+1105+(100+10)×13.75×17%+10.2-204-6.8=1926.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