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来学网)
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3)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乙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
(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判断: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理由: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第二层外国企业需满足“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题中,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50%×30%),不足20%,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3)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理由: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第一层外国企业需满足“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题中,境内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的股份超过20%,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4)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乙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乙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乙公司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乙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180+12)×(808×50%)÷808=96(万元)。
(5)企业甲取得的境外所得总额=808×50%+96=500(万元);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500+2400=2900(万元);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6)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25万元,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为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