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
    (来学网)20万元
  • B.
    (来学网)30万元
  • C.
    (来学网)50万元
  • D.
    (来学网)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