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45.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16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32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A公司提前偿还乙银行借款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4)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47.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发现地板质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248.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恒利发展于2015年6月3日,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有如下内容:(1)拟发行的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议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2)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资产重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5)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