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发现地板质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有效。甲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使丙公司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且丙公司为善意,故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乙公司取得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实现顺序,当担保物由第三人提供时,物的担保与保证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彼此没有先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戊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无先诉抗辩权。
(5)乙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6)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退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