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3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
(1)C公司不能因为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题中,B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票据买卖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所以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已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