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644. 2021年6月1日,王某和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承租刘某房屋一处,每月租金1万元,租期10年,自2021年7月1日起租。 2021年8月1日,王某给刘某发信息表示“特别喜欢该房屋,请问是否有意向出售该房屋”,刘某回复“租期届满后,如果双方能谈妥一个恰当的价格,可以出售”。 2021年10月1日,刘某因急需资金将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双方约定:赵某应立即支付300万元(含150万元定金),刘某则应于2021年10月20日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3天内赵某付清200万元购房余款,逾期支付余款的,应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时,赵某又提出,房屋过户前预付300万元款项风险过大,担心刘某既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又不退还定金。刘某遂将自己家祖传的一块玉佩质押给赵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玉佩质押合同,赵某按照约定向刘某支付了300万元,刘某向赵某交付了玉佩。 2021年10月31日,赵某以刘某逾期10日仍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刘某支付1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并继续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王某得知刘某和赵某的纠纷后,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和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与刘某解决争议并办理完毕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以其与王某并无租赁合同为由要求王某腾退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租期届满后,如果双方能谈妥一个恰当的价格,可以出售”的回复是否构成要约?并说明理由。 (2)刘某与赵某约定150万元定金是否均具有定金效力?并说明理由。 (3)赵某对刘某的玉佩是否享有质权?并说明理由。 (4)赵某请求刘某支付1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同时还要求刘某继续协助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有权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腾退房屋?并说明理由。
1645.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丁公司与丙公司、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现距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已经8月有余,戊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646. 2022年1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Q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次日,甲公司为Q设备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00万元。 甲公司的监事钱某怀疑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关联关系,遂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遭到监事会主席拒绝。钱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后请求甲公司承担费用,遭到甲公司拒绝。 2022年5月10日,王某因Q设备产生的噪音打扰其午休,利用乙公司安保工作的漏洞,将Q设备转移至其承包的位于乙公司围墙外的林地中,乙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后请求王某返还Q设备并赔偿其误工损失。王某以乙公司并非Q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报警后,王某返还了Q设备,乙公司加装了噪音隔离设施,而M市N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M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月10日,因隔壁丁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的厂房发生爆炸,Q设备全部毁损,乙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乙公司请求甲公司退还租金50万元,甲公司以Q设备毁损与其无关为由拒绝退还。 2023年2月10日,丙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后向丁企业索赔200万元,丁企业以丙保险公司并非被损毁Q设备的所有人为由拒绝赔偿。 高某为丁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50万元,2023年1月15日退伙,高某从丁企业取回20万元现金。后因丁企业无力赔偿其厂房爆炸所导致的债务,丙保险公司向高某索赔,高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请求甲公司承担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否符合公司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乙公司请求王某返还Q设备并赔偿其误工损失是否符合物权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王某向M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乙公司请求甲公司退还50万租金,是否符合合同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丁企业索赔?说明理由。 (6)高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赔偿,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647.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民营健康服务机构,体检业务发展态势良好。 为业务发展需要,2020年年初,A公司投资设立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年底,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刘某等5名自然人拟共同投资设立A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定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以其基金管理服务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出资,刘某等以现金合计800万元出资; (2)由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独立执行合伙事务。 2021年年初,A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B公司达成股权认购协议,认购B公司发行的2.6亿股股份,占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的35%,取得B公司的实际控制权。A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取得的B公司的股份,B公司股东会同意A公司免于发出要约。2021年年底,B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合并A公司,并更名为A公司。 2022年年初,A公司为提高核心员工福利,拟实施以下事项: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2亿元,用于建设核心员工住宅楼; (2)将公司自有的30余处闲置房产委托C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协议》约定,经营管理期限10年,受益人为A公司现有及将有的核心员工,并与C公司约定“经营管理收益超过20%时,C公司可以在收取信托报酬的基础上再按经营管理收益的10%提取奖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其基金管理服务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由A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独立执行合伙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B公司股东会就发行股份、吸收合并A公司作出决议时应当执行何种决议规则? (4)A公司通过认购B公司增发的2.6亿股股份取得B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需要发出要约?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信托投资协议》中“提取奖金”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1648. 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套M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甲公司享有M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M设备转让、抵押或者投资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M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应按月支付租金20万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合同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纸质汇票,汇票到期日为见票后3个月。次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超过提示承兑期限后,提示承兑被拒绝。丙公司速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绝。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人身伤害。乙公司告知张某,M设备为甲公司所有,张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M设备以市场价格的5折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权的股东兼上述融资租赁项目经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丁公司交还M设备,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甲公司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11月3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经甲公司及李某同意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撤回起诉。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M设备收回时经评估机构估价,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2)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3)2021年10月18日,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4)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6)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649. 甲公司是无接触式智能快递柜生产企业,乙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乙公司希望甲公司为其提供20套满足安全、智能等要求的快递柜。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乙公司须先支付定金15万元,合同订立后10日内支付剩余35万元。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同日向甲公司回复称:基本同意,但是总价应降至40万元;30日内交付全部快递柜;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次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表示同意,并将合同书盖章后送至乙公司。乙公司于4月22日上午10点将盖完章的合同书寄回,并于当日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5万元。甲公司于4月23日下午收到乙公司寄来的合同书。4月2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背书转让并交付一张由A公司承兑的纸质汇票,金额为25万元,乙公司在背书时注明“甲公司按时交付快递柜方可取得票据权利”。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拟背书转让给B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B公司以乙公司在票面上注明票据权利取得条件导致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接受该汇票。 5月1日,甲公司交付了快递柜,乙公司立即将快递柜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2套快递柜存在安全性问题,乙公司产生2.5万元损失。因与甲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请人民法院将违约金增加至2.5万元。 2022年6月,乙公司第一大股东因资金链濒临断裂向丙银行借款,经乙公司股东会同意,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楼房抵押给丙银行。抵押权设立后,一套智能快递柜被安置在该楼房门口。实现抵押权过程中,丙银行主张,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该智能快递柜,拟在实现抵押权时将该快递柜与楼房一并处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快递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和乙公司关于定金的约定中,发生定金效力的数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接受汇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违约金增加至2.5万元?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提供抵押担保是否应当经股东会同意?并说明理由。 (6)丙银行的抵押权效力范围是否及于快递柜?是否可以在实现抵押权时将快递柜与楼房一并处分?并说明理由。
1650. 2021年1月5日,赵某与钱某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次日,赵某按照约定向钱某提供借款220万元。钱某的朋友孙某与李某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孙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1月5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则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还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孙某和李某之间未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作出约定。 借款债权到期后,钱某无力偿还。赵某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孙某拒绝,理由是,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属于第三人物的担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赵某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当在未起诉债务人钱某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先后遭到孙某和李某的拒绝后,赵某将对钱某的债权转让给周某,并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周某要求钱某偿还债务,钱某拒绝,理由是,债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该转让无效。周某不想与之纠缠,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再次拒绝,除重申之前对赵某的拒绝理由外,并进一步提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赵某违反约定,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赵某何时取得房屋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孙某对赵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属于第三人物的担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李某对赵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当在未起诉债务人钱某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钱某对周某提出的“债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该转让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李某对周某提出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赵某违反约定,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651. 2019年1月1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分别认缴出资300万元、350万元、28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立监事会;对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对外担保、股权转让等事项均未作特别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担任董事,李某担任监事。董事会选举赵某为董事长。 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因办公室装修需以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装修款。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持票人为甲公司。应装修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为其所持上述汇票提供担保。乙公司为此召开股东会会议,在表决时,赵某、钱某和孙某同意,甲公司未参加表决,李某未出席会议。乙公司随后在甲公司提供的上述汇票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 2021年2月10日,李某得知上述担保决议后认为乙公司提供担保有损乙公司利益,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董事长赵某以李某持股比例尚未达到1/10为由拒绝了李某的提议。李某转而要求乙公司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供其查阅。赵某认为其无权查阅,亦予以拒绝。 2021年5月,李某认为其在乙公司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遂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孙某,同时向乙公司提出辞去监事职务。赵某认为李某转让股权无效,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理由是李某转让股权给孙某既未通知其他股东,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股东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上签章保证,该票据上的被保证人是谁?说明理由。 (3)赵某拒绝李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李某要求乙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李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便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赵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监事职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652. 王某在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处购买了2套房(N房和M房),2套房的房屋总价均为200万元。M房王某一次付清全款,而N房的房款分期支付,王某支付了首付款70万元,约定余款13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付清。9月30日,王某未支付余款,乙公司向其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至11月1日,王某仍未付清余款,乙公司遂通知王某拟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乙公司宽限1周。 为付清购房尾款,11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同时,王某承诺以所购的N房设定抵押,一旦N房产权下来立即为李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1月6日,李某向王某账户转账130万元,王某收到款项后向乙公司付清了购房尾款。12月10日,王某为李某办理了N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12月12日,王某以M房作价200万元和2名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将M房交付给丙公司使用并将产权转移至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为M房购买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 12月30日,因丙公司所在地发生水灾,M房部分损坏,损失额为50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超出房屋价值200万元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丙公司以王某用于出资的房屋已经贬值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补足损失的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3年2月,王某无力清偿其欠付李某的款项,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本金、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自逾期还款日起参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已知,丙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责任未作特殊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11月1日,乙公司是否有权通知王某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说明理由。 (2)李某何时取得N房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请求王某补足房屋损失及相应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说明理由。 (6)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1653. 某年6月,刘某、关某、张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桃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桃园公司”),刘某以货币500万元出资,关某以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张某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作价100万元出资。桃园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刘某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关某任公司监事,张某不在公司担任职务。 次年5月,曹某受让刘某的部分股权加入公司,加入后经调查发现了以下事项: (1)关某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房屋自公司成立时即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张某同时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A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桃园公司基本相同,A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作出特别约定。第3年2月,桃园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事项: (1)向B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0%,以关某已经过户至公司名下的房屋和张某出资投入公司的小汽车设定抵押,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2)为向D公司支付专利权使用费,将从出票人C公司处取得的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名称”栏留白的支票交付给D公司,授权D公司补记收款人名称。 (3)参加E县政府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中标供应商江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与采购人员乔某存在夫妻关系为由向有关机关提出质疑、投诉无果,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桃园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刘某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关某任公司监事”是否符合《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关某一直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桃园公司名下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桃园公司的主营业务与A有限合伙企业基本相同,是否影响张某继续在A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4)如果向B公司的借款到期而桃园公司无力清偿,B公司是否有权就桃园公司的房屋和小汽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D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6)桃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1654. 友伦公司2022年在科创板上市,业绩蒸蒸日上,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为260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0亿元。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员工福利,友伦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董事会讨论了以下方案: (1)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鉴于友伦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了3期共150亿元公司债券,社会反响良好,拟进一步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150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5%。 (2)闲置资金信托方案 拟以闲置资金2亿元设立信托,委托花融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借贷。受益人为友伦公司,信托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信托财产归友伦公司所有。 (3)股份回购方案 为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拟以协议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8%~1.5%。 (4)员工商业保险方案 为普遍提高福利,拟委托花泰保险经纪公司制订员工商业保险方案,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均指定员工本人为保险受益人。 友伦公司共有董事9名,全体董事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无关联关系,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共7名,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通过了股份回购方案,但均认为闲置资产信托方案、员工商业保险方案有待进一步研究,拟在下一次会议再次讨论。 2023年4月28日,友伦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进行了表决,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1%赞成。持股比例为0.5%的股东刘某(未在友伦公司任职)在此次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认为董事会拟订的该方案一旦实施将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随后,刘某向友伦公司要求查阅此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遭到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友伦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状况、最近36个月内的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情况,友伦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在友伦公司拟定的信托方案中,友伦公司既是信托的委托人,又是信托受益人,还是信托终止后的财产归属人,信托方案的这一约定是否符合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友伦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指定员工本人为保险受益人是否需要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并说明理由。 (4)友伦公司拟定的股份回购方案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董事会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5)友伦公司临时股东会是否已经通过了债券发行方案?并说明理由。 (6)友伦公司拒绝刘某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1655. 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由3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2022年6月10日,因生产经营及投资需要,A公司向朱某借款1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朱某预先扣除利息,到期后A公司需归还100万元,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6月11日,A公司实际收到借款90万元。为担保朱某债权的实现,当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朱某的债权设立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6月15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A公司将90万元借款作为出资投入B合伙企业(简称“B企业”),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2年7月10日,朱某发现A公司将其部分产品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已经支付价款并将该批产品运走。朱某认为该批产品已经用于担保其债权且已经办理了登记,遂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C公司拒绝。 2023年1月10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书面通知朱某。朱某于2023年2月20日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A公司拒绝。 2023年6月9日,A公司向朱某签发了一张金额为99万元的现金支票,以清偿借款本息并授权朱某补记收款人名称。朱某遂在“收款人名称”填写自己的姓名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2023年6月20日,朱某通知A公司还差1万元借款本息未清偿。A公司认为其已经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朱某遂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当由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朱某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并说明理由。 (3)朱某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朱某在“收款人名称”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应向朱某清偿借款本息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6)朱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1656.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约定分12期付款,每期支付10万元,总价款为120万元。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将其所有的M汽车抵押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乙公司不得转让抵押物,且办理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乙公司支付了第1期的10万元价款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设备。 为支付第2期10万元价款,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纸质商业汇票给甲公司予以支付。之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丁公司依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乙公司第3、4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5期和第6期共计20万元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实现对M汽车的抵押权。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抵押期间乙公司已将M汽车卖给了庚公司,庚公司在购买时未对M汽车的登记事项作出确认,且购买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乙公司经营恶化,持股12%的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60%表决权的股东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10%表决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30%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2)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和庚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能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5)若甲公司主张M汽车仍归乙公司所有,能否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6)解散决议是否能够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1657. 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不知情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的朋友李某应陈某的请求向郑某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为甲企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某欣然接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郑某与李某、蔡某之间未就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约定。 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抗辩称:(1)自己与郑某未签订保证合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就蔡某的车辆实现抵押权。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林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赵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蔡某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658. 2018年10月12日,甲医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机10台,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每台租金1.2万元,全部租金12万元于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事项。 2018年11月11日,1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无法继续使用。甲医院要求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机由甲医院使用,应当由甲医院负责维修。此后,该故障机因未得到维修而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18年11月23日,甲医院将其承租乙公司的2台呼吸机转租给丙医院,租期1个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当即表示呼吸机不得转租,并要求甲医院取回,否则将收回这2台呼吸机。为避免纷争,甲医院不得不从丙医院将转租的呼吸机取回,但是,因丙医院操作不当,其中1台损坏。甲医院将损坏的呼吸机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乙公司拒绝。 2018年11月28日,甲医院向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呼吸机5台,租期1年,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的维修以及租期届满呼吸机的归属等事项。为防止与乙公司的呼吸机混淆,5台呼吸机上均贴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的明显标识。 2019年1月11日,甲医院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但乙公司未与甲医院联系,甲医院遂继续使用呼吸机。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给甲医院的2台呼吸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甲医院要求丁公司维修,丁公司拒绝。 2019年3月29日,丙医院再次要求甲医院支援呼吸机。甲医院遂将丁公司的2台呼吸机以市价出售给丙医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丁公司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医院向丙医院转租2台呼吸机后,是否有权收回?并说明理由。 (3)丙医院损坏1台呼吸机,甲医院维修后,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出现故障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5)丙医院是否取得所购2台呼吸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融资租赁期满后,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1659. 2021年1月1日,曹某从桃园汽车销售公司(简称“桃园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合同约定:小汽车总价20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万元并于当日支付。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每月第一天支付0.2万元,在曹某未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桃园公司拥有该小汽车所有权,合同未就双方纠纷解决的方式作出约定。 同日,曹某就该小汽车向甲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甲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和车船税。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之前,曹某驾驶该小汽车驶离桃园公司门店,不小心发生刮蹭,导致车辆损失,遂向甲保险公司报告并索赔。甲保险公司认为尚未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1年2月10日,曹某将该车出租给关某作为上下班通勤使用。2021年3月1日,曹某向乙合伙企业借款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合伙企业。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乙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曹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合伙企业发现曹某已将该小汽车出租给关某,遂以该车存在乙合伙企业抵押权为由,要求关某将小汽车归还曹某,关某拒绝归还。 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得知上述借款交易后向曹某提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5万元及以上金额的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对外签订,因此,曹某与乙合伙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曹某表示异议。 2023年6月10日,丙公司吸收合并桃园公司。2023年7月1日,丙公司将该合并事项通知曹某并要求曹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丙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曹某拒绝支付。截止2023年6月30日,曹某累计支付款项15.8万元。2023年7月20日,丙公司以曹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应于7月初支付的价款为由要求取回该车,曹某拒绝。2023年8月1日,丙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取回该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曹某小汽车的损失、是否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合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关某归还车辆?并说明理由。 (3)张某以刘某越权代表乙合伙企业与曹某签订借款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23年7月1日,丙公司要求曹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23年7月20日,丙公司是否有权取回该车?并说明理由。 (6)2023年8月1日,丙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M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1660. 2021年4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另外,借款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为该项债务设定抵押。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栏填写了“否”。 2021年4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表示反对,要求甲公司不得转让房屋。三方多次磋商无果,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1年5月10日,甲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欠付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清偿本金1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张某抗辩称:(1)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乙公司应当先行使抵押权。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借款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保证条款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3)当事人各方未就保证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作出约定;(4)该房屋抵押时处于在租状态,承租人为丁公司,该房屋用于办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关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关于按月利率2%计息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并说明理由。 (4)张某的第一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张某的第二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对房屋的承租是否会受到乙公司抵押权的影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