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7月2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机器设备,合计100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付款。甲公司遂向乙公司签发汇票(纸质),记载丙银行为该汇票付款人,汇票到期日为出票后3个月。
2023年7月5日,乙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丢失该票据,被林某拾得。林某为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向戊公司支付租金,林某伪造乙公司签章先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于是,丁公司请求己公司提供保证,己公司提出需以丁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丁公司同意。己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丁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戊公司收到票据后,于2023年8月5日向丙银行提示承兑,丙银行承兑该票据。
2023年10月8日,戊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以票据上存在伪造签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请求丙银行作成拒绝证书以便行使追索权。
戊公司主张甲公司、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称,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票据无效,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己公司抗辩称,丁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的日期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己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