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货物贸易,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以汇票(纸质)支付。甲公司随即向乙公司开出一张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乙公司。而后,X银行在该汇票上承兑。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用以支付租金。但乙公司背书时仅在汇票上签章,而未记载丙公司名称。丙公司取得该汇票后,自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用以支付货款。汇票到期后,丁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向X银行请求付款,丁请求X银行作出拒绝证明以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丁公司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三方分别提出拒绝的理由如下:
(1)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并未如约向其发货,因此其无须承担该汇票上的票据责任。
(2)乙公司提出,其背书时未记载丙公司名称。丙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丁公司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追索权。
(3)丙公司提出,丁公司向丙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丙公司无须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