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X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纸质),并将该汇票交给乙公司。
2023年4月2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支付服务费,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以保证人身份进行签章,同时还在汇票上注明“以丙公司付费为条件”。
汇票到期后,丁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向X银行请求付款,遭到拒绝,X银行作拒绝证明交付丁公司。于是,丁公司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甲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并未如约向其发货,因此其无须承担该汇票上的票据责任。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其背书时在汇票上载明“不得转让”,因此无须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拒付理由是丙公司未付费,因此其无须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