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1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票据业务系统(简称“系统”)中记载了相关事项并签章,票据到期日期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1月5日,乙公司在系统中确认签收了该汇票。
2023年2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系统中注明“丙公司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转让方生效”。后丙公司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
2023年2月11日,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乙公司支付票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系统中以保证人身份记载并签章。丙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2023年5月10日,戊公司向A银行借款,并以该票据质押,戊公司在系统中将A银行登记为质权人。
2023年7月5日,A银行在系统中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未回应,至2023年7月15日,系统中该汇票的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戊公司和A银行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丙公司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其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A银行仅仅是票据质权人而不是票据权利人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其未在系统中作保证记载并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①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
②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
(3)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权人虽非票据权利人,但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4)丁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业务系统)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