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在票据业务系统(简称“系统”)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2月9日。A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承兑协议并作为承兑人在系统中签章。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系统中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来,因丁公司所售货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货物,乙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丁公司在取得汇票之后,在系统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支付工程款,戊公司明知乙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已被法院认定无效,仍在系统中接收了该汇票。后来,戊公司承建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023年12月10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承兑协议已被法院撤销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在取得拒绝证明后,又先后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发起追索。乙公司以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且戊公司对此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承建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承兑人A银行为被保证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A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基础关系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3)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4)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