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于2023年3月10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支票,未填写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授权乙公司在提示付款前补记。
乙公司收到支票后补记了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欠付的材料费。后丙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丙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2023年3月19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取得拒绝证明后即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以丁公司不是票据上的被背书人,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被乙公司拒绝后张某因忙于公司事务一直未向甲公司发起追索,直至2023年9月1日方向甲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丁公司在支票上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收到支票后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时,丁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4)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补记的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属于空头支票,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3)丁公司应当证明丙公司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即丁公司吸收合并了丙公司,继受了丙公司在票据上的权利。
(4)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本题中,丁公司对甲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丁公司于2023年9月1日追索时尚未超过权利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