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
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该抗辩事由存在仍取得票据。
(3)D公司的背书转让有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在票据上无真实、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