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财务人员楚某与丙公司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汇票盗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偿付拖欠丁公司的工程款。丁公司对于汇票伪造一事不知情。
后丁公司被戊公司吸收合并,戊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戊公司不是汇票上的被背书人为由拒付,戊公司遂向乙公司、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票据转让背书系楚某与丙公司合谋伪造,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与伪造人楚某合谋,明知票据存在偷盗、伪造情形,还恶意取得票据,属于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3)丙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题中,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且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的前手丙公司虽然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而丁公司对伪造一事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有合理对价取得票据、票面上不存在影响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丁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