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商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资金链断裂,于2023年9月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座商场转让,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8000万元。转让时无法取得该商场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该商场于2016年6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200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说明该商场在转让时,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数。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转让商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1)不能。
理由:企业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以后购进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没有选择权。
(2)与该商场转让有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8000÷(1+9%)×9%-1210]×(7%+3%+2%)=33.15(万元)。
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3.15+330=363.15(万元)。
【提示】在未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下,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1000×(1+7×5%)+363.15=15213.15(万元)。
【提示】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16年6月购入,2023年9月转让,视为7年。
(4)增值额=18000÷(1+9%)-15213.15=1300.61(万元),增值率=1300.61÷15213.15×100%=8.55%,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该企业转让商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300.61×30%=39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