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位于县城的中药生产企业甲为上市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6000万元,投资收益40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43000万元,税金及附加2200万元,管理费用4600万元,销售费用28000万元,财务费用1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当年实现利润10200万元。
2024年2月甲企业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6月将一批自产药品分配给股东,该药品的成本为3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企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2)11月份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药品,该药品成本10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1300万元;协议约定的发货时间为2024年1月,截至2023年年底未发货。甲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未缴纳。
(3)持有乙公司10%股权,11月底全部转让,转让收入2000万元,该股权取得成本为1200万元,截至11月底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甲企业以77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4)1月初对12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权,约定2024年年末业绩增长达到20%后每人可以8.5元/股价格购买2000股公司股票,授予日股票公允价格为17.5元/股,12月31日甲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80000
(5)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5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给接受派遣的生产车间员工工资800万元。
(6)成本费用中含发生职工福利费10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2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20万元,已经取得相关收据。
(7)自行研发产生费用1800万元,受关联方委托进行研发,收取研发费用1000万元。
(8)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2023年各月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均无借方余额,2023年6月企业药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除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会计利润。
(3)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如错误,计算应调整的会计利润。
(4)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如错误,计算应调整的会计利润。
(5)业务(4)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请说明理由。
(7)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回答收取受托研发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并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调整后的会计利润(不考虑税收滞纳金)。
(12)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
(1)应缴纳的增值税=450×13%=58.5(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8.5×(5%+3%+2%)=5.85(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8.5+5.85=64.35(万元)。
(2)业务(1)应确认收入450万元,结转成本300万元。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85万元,准予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扣除。
业务(1)应调增的会计利润=450-300-5.85=144.15(万元)。
(3)业务(2)处理不正确,2023年药品未发出,不应确认收入,不应结转成本。
业务(2)应调减的会计利润=1300-1000=300(万元)。
(4)业务(3)处理不正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业务(3)应调增会计利润=2000-1200-770=30(万元)。
(5)业务(4)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80000元(108万元)。
(6)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理由: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7)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00+800)×14%=2212(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00+800)×8%=1264(万元)<实际发生额1280万元,应纳税调增=1280-1264=1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00+800)×2%=316(万元)<实际发生额320万元,应纳税调增=320-316=4(万元)。
合计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4=20(万元)。
(8)收取受托研发费用,对于受托方(甲企业)而言是“收入”,不涉及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委托方,支付委托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企业自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应纳税调减=1800×100%=1800(万元)。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86000+450-1300)×30%=25545(万元)。扣除限额大于实际发生额,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0)扣除限额1=500×60%=300(万元)<扣除限额2=(86000+450-1300)×0.5%=425.75(万元),税前可以扣除300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300=200(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10200+144.15-300+30=10074.15(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10074.15+108+20-1800+200=8602.15(万元)。
应纳税额=8602.15×25%=2150.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