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纸质),汇票到期日为8月10日。
甲公司的母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在汇票上注明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的货物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8月11日,戊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本公司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丙公司的货物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属于背书时附生效条件,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述情形下,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不得就与戊公司前手丙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