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纸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2023年8月1日,甲公司为向戊公司支付货款,向戊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10月1日。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戊公司签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保证有效;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有效,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并不会导致该次保证无效。
(2)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主张理由(2)不成立。
(3)不符合。根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此,甲公司向戊公司签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