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3月1日,甲公司出售一间商品房给张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支付预付款20万元,甲公司1个月内交房,然后10日内张某支付余款80万元,之后甲公司给张某办理过户登记。合同订立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按期交房,但10日内张某未能按期支付余款。4月20日,甲公司发函给张某:请在三个月内付款,否则解除合同。张某收到后未予理睬。
8月1日,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20%的定金,甲公司当天给乙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担保剩余价款的支付,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合同,吴某就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通知张某交房给乙公司。张某则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并要求甲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早已解除。
后来甲公司因欠丙公司货款,直接将收取乙公司剩余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双方于2023年10月10日签订转让协议,并于10月13日通知乙公司和吴某,吴某收到以后未置可否。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乙公司的大股东李某向丙公司出具了愿意与乙公司一同承担剩余款项的书面通知,丙公司收到以后也未做任何表示。后来乙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丙公司直接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提出抗辩:一是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二是李某的书面通知构成债务转让,没有经过自己的书面同意,作为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责任。几经协调之后,各方解决了债权债务纠纷。
2024年1月3日,乙公司将该房屋卖给朱某,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将房屋交付朱某,然后朱某支付全款,付款当天乙公司给朱某办理过户登记。1月15日,乙公司交房,结果当晚雷击起火,房屋烧毁一半。朱某因此拒绝支付款项,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双方解决了纠纷,2月10日,乙公司为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也已修复。不料过户登记第二天,朱某意外身亡,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是朱某之妻夏某。夏某一直使用该房屋,直到2024年12月1日才办理过户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将收取剩余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何时生效?权利转让后吴某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3)李某向丙公司出具共同承担剩余款项的书面通知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并说明理由。
(4)吴某的两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房屋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朱某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分别说明理由。
(6)夏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本题中,甲公司发函给张某,要求张某在三个月内付款,否则解除合同。三个月到期,张某未履行债务,合同解除。
(2)甲公司将收取剩余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在2023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生效。根据规定,债权转让自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时生效。吴某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已经通知吴某,吴某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3)李某向丙公司出具共同承担剩余款项的书面通知将产生债务加入的后果。根据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4)首先,吴某的第一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承担责任”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吴某的第二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5)首先,房屋烧毁的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朱某。其次,朱某无权拒绝支付款项。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朱某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有权要求朱某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6)夏某2024年2月11日朱某死亡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