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2016年在A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成立。2018年甲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迁至A市C区。2023年1月6日,经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的关联公司丙公司也是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人,得知情况,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甲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于1月10日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该破产申请。理由如下:第一,公司的账面资产高于负债,只是库存产品积压暂时不能变现;第二,丙公司并未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且丙公司的债权有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丁公司做连带保证人,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于1月17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指定管理人时,当地管理人名册中的浩鑫律师事务所和锐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参与投标,其中浩鑫律师事务所曾于2019年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锐华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21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经查,甲公司的大股东于某尚有50万元出资款未缴纳,管理人要求于某缴纳,于某以公司章程规定其应于2025年1月缴清全部出资为由拒绝。1月25日,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戊公司向甲公司出售的货物正在运输途中,甲公司尚未付清全部价款,要求取回该批货物。经查,甲公司已于1月24日收到该批货物,于是对戊公司的要求未予理睬。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浩鑫律师事务所和锐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分别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于某缴付出资?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是否能够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A市C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甲公司提出的异议都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一,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第一项异议不成立。第二,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所有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债务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
(3)浩鑫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锐华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属于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本题中,浩鑫事务所不属于有利害关系,但锐华事务所有利害关系。
(4)管理人有权要求于某缴付出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戊公司不能取回货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本题中债务人已经收到该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