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甲公司董事赵某未持有甲公司股份,甲公司监事孙某持有甲公司10万股股份,总经理李某持有甲公司5万股股份。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作特别规定。
2019年5月,为了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信心,赵某买入甲公司10万股股份。赵某认为,只有转让股份才需要向公司报告,买入股份不需要报告,故未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股份的行为。2019年8月,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2019年12月,公司总经理李某辞职。因担心公司股价下跌,李某于2020年3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全部转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不向甲公司报告其买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5万股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