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