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公路工程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招标并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投标利润率5%。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开工后,发现该砂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供砂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由几种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
(1)4月20-26日,承包人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2)应于4月28日,交给承包人的后续关键线路上的工程的图纸直到5月10日才交付;
(3)5月13-15日,工地下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
【问题】
1.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人经过仔细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监理人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您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2.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人在5月16日向业主的监理人提交了延长工期22天成本损失费2万元/天(此费用已经监理人核准)和利润损失费2000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48.4万元
(1)请分析应批准的索赔款额是多少?批准索赔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2)该项目能在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逾期交工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
3.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承包人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的窝工损失索赔,要求设备窝工按台班计算,人工窝工按工日单价计价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正确答案:
1.对承包人提出的因砂场地点变化的索赔不予批准,原因是,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专用合同条款第4.10.1项,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2.(1)批准索赔款额25.2万元,批准索赔工期15天。原因是:4月20-26日的停工属于由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不考虑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月28日-5月9日的停工属于由业主提供图纸延误造成的,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应考虑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和合理利润索赔,合理利润按投标利润率(低于概预算编制办法的利润率)计算,索赔额为12x2x(1+5%)=25.2(万元),索赔工期12天。
5月13--15日的停工是属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第21.1.1款不可抗力约定的内容,可以索赔工期3天。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4)目约定,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由上述事件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交工工期的延误。原因是交工拖期违约需要到交工时才能确定,承包人可以通过增加资源,调整施工方案等措施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如果不能补回,在交工结算时再处理。故不在中间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中扣除交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3.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导致的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4)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4.不合理。因窝工而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置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去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来计算这一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