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内资煤炭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资源税。2024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自采原煤,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包含送货费用),向运输公司支付本项销售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
(2)出口自采原煤,离岸销售额90万元(包含离岸前发生的费用),支付离岸前装卸和港杂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万元。
(3)外购原煤8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490元/吨(不含增值税),将外购原煤和自采原煤混合生产选煤并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另向购买方价外收取运输费用3万元,转付给运输公司用于送货。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率为6%,选煤资源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
(2)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
(3)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
(4)说明该企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期限。
正确答案:
(1)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150-4)×6%=8.7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90-2)×6%=5.28(万元)
业务(1)和业务(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业务(3)准予扣减的外购选煤购进金额=(800×490/10000)×(6%÷4%)=58.80(万元)该企业销售选煤应缴纳的资源税=(100-58.80)×4%=1.65(万元)
单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费用不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不并入销售额,也不从销售额中扣除。
(4)该企业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