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位于市区的某日化用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已收取价税合计款项167.5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万元(单独记账),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洗涤剂,价税合计67.8万元,尚未发货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3)因管理不善,办公室3台笔记本电脑丢失,账面净值3万元(系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且已抵扣进项税额),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1万元。
(4)将新研制的一批高档香水赠送给客户,成本价15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该新型高档香水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5)将护发品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200万元。
(6)支付餐饮服务费价税合计8.48万元。
(7)购买高档香水精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税额26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
(8)转让2007年购入的一台旧设备(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购入原价20万元,转让含税价9.79万元,纳税人未放弃减税。
(其他相关资料: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3)计算并说明业务(3)对增值税计算的影响。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6)判断业务(6)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7)计算该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该企业消费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正确答案:
(1)业务(1)的销项税额=(167.5+2)÷(1+13%)×13%=19.50(万元)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67.5+2)÷(1+13%)×15%=22.50(万元)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3)业务(3)保险赔款不缴纳增值税,但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3×13%=0.39(万元)。
(4)业务(4)赠送客户高档香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5×(1+5%)/(1-15%)×13%=2.41(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5×(1+5%)/(1-15%)×15%=2.78(万元)。
(5)业务(5)的销项税额=200×6%=12(万元)。
(6)业务(6)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6-0.39=25.61(万元)。
(8)该企业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9.50+2.41+12-25.61+9.791(1+3%)×2%=8.49(万元)。
(9)该企业消费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实际扣除税额=22.50+2.78-200×15%×80%=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