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购货款,甲银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系统”)中作为承兑人记载并签章。B公司签收汇票后,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租金。C公司随即将汇票在系统中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咨询款。后来,C公司与D公司的咨询合同发生履行争议,D公司一边通知C公司解除合同,一边又将该汇票在系统中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款。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后,F公司持E、F公司合并证明文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汇票到期,G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G公司遂持拒绝证明和E、F公司合并证明文件向D公司发起追索,D公司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G公司无奈,又向B公司发起追索,B公司以G公司不应越过C、D、E、F公司等前手直接向其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2)D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因为G公司已经提供了E、F公司合并证明文件,证明E公司的票据权利由F公司承继,票据背书实质上连续,D公司不应再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贵任。
(3)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