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6月25B,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下列情况:
(1)股东刘某尚有200万元货币出资未缴付,但甲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出资额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管理人査询有关规定后请求刘某缴付欠付的200万元出资款,刘某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为由予以拒绝。
(2)2022年5月,甲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约定甲公司付清价款前B公司保留所有权。5月20日,B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至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时.甲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价款,且设备已经严重损耗,估值仅为25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并通知了B公司,B公司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
(3)2022年6月初,C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甲公司保管。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C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至12月中旬,甲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拟直接交由管理人执行时,C公司才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批货物,管理人拒绝其取回请求,理由有二:①C公司取回货物应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②允许C公司取回货物,需要重新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费用巨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刘某拒绝缴付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能否直接交由管理人执行?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取回货物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B公司有权提出该要求。根据规定,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岀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在本题中,B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设备贬损75万元优先在甲公司已付的20万元价款中抵扣,其余55万元作为共益债务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
(3)不能直接交由管理人执行。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4)管理人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根据规定,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