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聪慧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刘某是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某是其董事会秘书,张某是其市场总监。根据聪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市场总监,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11月初,刘某与张某商议后,授意关某草拟了一份关于2022年聪慧公司在光伏行业扩大业务规模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该方案涉及的关键技术需要由境外某技术企业提供,但目前聪慧公司未与该境外企业达成任何合作意向。
2021年11月中旬,聪慧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上述扩大业务规模事项。聪慧公司共有9名董事,与上述事项均无关联关系,出席此次会议的有6名董事,其中5名董事对上述事项投了赞成票、1名董事弃权。次日,经刘某同意,关某对外公开披露了该预测性信息,但并未就与提供关键技术的境外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2021年12月22日,聪慧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聪慧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査。当日,聪慧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2022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向相关主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调查,聪慧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聪慧公司、刘某、关某、张某予以行政处罚。关某辩称.其系在刘某授意下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自身并无导致聪慧公司虚假陈述的主观意愿,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林某于2021年12月10日购入1万股聪慧公司的股票,其好友薛某亦在2022年1月20日购入2万股聪慧公司的股票。2022年8月10日,薛某吿知林某,其拟起诉聪慧公司请求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林某告诉薛某:“我们已经联合了15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你会自动成为原告,不用再单独起诉了。”薛某未予理会,仍就聪慧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主体对其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聪慧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聪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秘书、市场总监,均为公司髙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聪慧公司2021年11月中旬的董事会是否决议通过了扩大业务规模事项?并说明理由。
(3)关某关于“在刘某授意下参与……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林某关于薛某“会自动成为原告”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薛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聪慧公司关于“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有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聪慧公司9名董事均为无关联关系董事,6名出席,5名赞成,出席条件、通过比例均符合要求。
(3)关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4)林某的说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即普通代表人诉讼实行的是“明示加入”制度。
(5)薛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的,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在本题中,薛某购入股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21年12月22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聪慧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6)聪慧公司的观点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不得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但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除外。